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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学习贯彻两院两局打击涉盐犯罪意见研讨会在涪陵召开 | |||||
作者:jccgb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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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学习贯彻两院两局打击 涉盐犯罪意见研讨会在涪陵召开 研讨会上,盐政稽查处邓明春同志,以《标准决定结果》为题,通过对“海水晶”案部分涉案人员的刑事判决结果进行罗列和对比,展示了由于地域不同、时期不同、司法审判人员不同,存在的对涉盐刑事犯罪分子量刑不平衡的情况,分析了造成该情况的原因,并结合《意见》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未来防止和应对此类情况可采取宣贯《意见》、加强沟通的工作方法。盐政稽查处郭卫东同志以《从“微罪不诉”案看〈意见〉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为题,通过检察机关对“宋某某非法经营食盐案”和“李某非法经营食盐案”的涉案犯罪行为人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起诉”的案件办理情况予以介绍,结合刑法罪与非罪理论,分析了《意见》的出台对未来办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性。万州盐务处盐政稽查科涂天同志,以云阳县办理“谭某某非法经营食盐案”始末为切入点,从追刑起点、量刑标准、共犯认定、主观故意认定、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介绍了国家打击涉盐犯罪的政策、刑法立法、司法解释和地方立法的演变情况,分析了《意见》在整个涉盐刑事犯罪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并从历史的角度阐释了打击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法制进程。涪陵盐务处盐政稽查科封志云同志通过“李某某行政复议案”和“向某某行政复议案”,分析了地域管辖不同对办理涉盐刑事案件的影响以及行政处罚程序要求的重要性,并结合行政处罚和司法审判对证据要求的差异,阐述了在行政执法取证过程中,执行《意见》相关规定、注重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方法和意义。黔江盐务处盐政稽查科陈飞同志,通过分析彭水县法院对“龚某某非法经营食盐案”的判决结果,结合《意见》的具体条文进行逐条比照,就《意见》的对盐政执法的指导意义作了深入评析。 各参会人员在主讲人介绍完毕后,结合案例对比《意见》条款逐一进行了剖析,并就如何在今后盐政执法工作中贯彻落实《意见》进行了深入讨论。研讨座谈后,局长助理涂红同志介绍了《意见》出台的背景,指出《意见》的出台是继1998年永川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赵某某刑事责任这一全国第一例非法经营食盐刑事犯罪案判决之后,重庆对全国盐行业的又一贡献,意义重大,要求各级盐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使《意见》真正成为震慑涉盐犯罪、推动我市盐政执法的有力武器。 最后,副局长李直同志对研讨会作了总结发言,强调当前要认真分析盐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做好自我定位,面对对手的变化、食盐流通方式的变化、盐政队伍结构的变化等,我们盐政工作的思维方式、工作方法也要转变。搞好盐政执法工作,为食盐专营保驾护航,围绕中心工作,要注重“服务”二字,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李直同志还对新形势下盐政执法人员提出了五个要求:一是不断学习,提高独挡一面的工作能力;二是树立服务意识,深入一线,求真务实;三是探索建立新机制,形成切实有效的管理方法,综合协调各种社会资源为盐政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四是用好《意见》带给我们的政策和法律优势,将其作为我们与当地公安、司法部门衔接的一把钥匙;五是希望盐政执法人员要鼓足信心、自省不足、苦练内功、深入基层、工作更上一层楼。(信息员:盐政稽查处高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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