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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牟小利替人加工假食盐 六旬夫妇犯了非法经营罪 | |||||
作者:吕焕玉 文章来源:玉林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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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夫妇是陆川县马坡镇人,丈夫黄纪良上过几年小学,有一些知识,妻子陈桂新则是一个文盲,两人一直生活在农村,家境不是很宽裕。2006年,一位熟人带他们认识了一个老板,这个老板想租用他家的房子做加工食盐的生意,如果他愿意,还可以帮他打工。一听能租出房子还有事情可做,夫妇俩很是高兴。条件谈好以后,黄纪良、陈桂新夫妇在家里为黄某某(另案处理)运来的大包装食盐进行加工,装成小包装假冒“桂山”牌(500克)食盐,从中收取加工费每吨50元和出租房屋的屋租每吨10元。自2006 年以来,黄纪良、陈桂新在家中共加工黄某某提供的食盐49.25吨,加工后由住在另一乡镇的李泽奎拉走交给黄某某销售,李泽奎自己销售小部分。 正当夫妇俩为有了加工生意改善了生活而高兴的时候,2007年10月8日,玉林市盐务管理局在黄纪良家中扣押其已加工成小包装的食盐共2.725吨,尚未加工食盐共6.25吨,及加工所使用的封口机等工具,并当场抓获黄纪良和陈桂新。2007年10月17日,李泽奎投案自首。经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所扣缴的食盐均不含碘酸钾。 经陆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08 年1月28日,陆川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以下判决:黄纪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7000元;陈桂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泽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李泽奎退出违法所得的640元依法没收,对黄纪良、李桂新违法所得的2962.50元继续追缴。2008年2月2日黄纪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纪良明知食盐是国家专营的物品,为牟取加工费及房租费而非法加工生产食盐,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以黄纪良、陈桂新、李泽奎三人犯非法经营罪对其量刑准确,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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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uowei 责任编辑:luowe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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